(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刘某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起诉被告曹某要求离婚,但未按本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上通知的时间按时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起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邹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