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妍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喜军,甘肃韩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飞跃,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喜军,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飞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临洮县农业学校学习期间认识,2009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红古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2009年10月5日生育长子王磊。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从生育小孩后,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回到家无故找茬殴打原告,只要一喝酒,被告就找事打原告,经常对原告头部拳打脚踢,有时用拖鞋殴打。严重的一次,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导致原告头部疼痛一个多月。2013年9月份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殴打离家出走1年半时间。但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原告又与被告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可好景不长,被告又酒后开始殴打原告,2015年7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只能带小孩离开被告分居生活。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磊(6岁)依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直至成年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窑街煤电公司三小区17号楼4单元601室住房一套,(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证明,房屋证明一份(购房单)。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在日常生活中虽有磕磕绊绊,但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8日在红古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5日生育长子王磊。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但由于被告在井下工作,时常喝酒,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无实质性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理应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现因被告喝酒等因素产生隔阂,实属不该,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遇事能多沟通、多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产生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和对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的希望。综上,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为了家庭和睦幸福,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童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