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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怀存与徐文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存,徐文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82号原告:王怀存,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文举,男,194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存诉被告徐文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存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准原告王怀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怀存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