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怀存与徐文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存,徐文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82号原告:王怀存,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文举,男,194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存诉被告徐文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存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准原告王怀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怀存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