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5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闫永军与瓦房店市洪屯加油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军,瓦房店市洪屯加油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604号原告:闫永军,男被告:瓦房店市洪屯加油站投资人:靳再强,系该加油站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军诉被告瓦房店市洪屯加油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闫永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