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少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邱某甲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
案由
窝藏、包庇,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少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甲。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17时许,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鹿邑县穆店乡关庄行政村关庄村与陈志等人因琐事发生打架。张某甲用木棍将陈志的头部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甲逃至安徽省亳州市。2015年3月1日,被告人邱某甲在明知张某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赶到亳州,并开车送张某甲去北京躲藏,行至大广高速杞县路段时,二人返回准备回到亳州躲藏。2015年3月2日凌晨,鹿邑县公安局民警在永登高速豫皖收费站将该二人抓获。被告人邱某甲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我认罪,我知道错了,以后不再违法犯罪,请求对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7时许,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鹿邑县穆店乡关庄行政村关庄村与陈志等人因琐事发生打架。张某甲用木棍将陈志的头部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甲逃至安徽省亳州市。2015年3月1日,被告人邱某甲在明知张某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赶到亳州,并开车送张某甲去北京躲藏,行至大广高速杞县路段时,二人返回准备回到亳州躲藏。2015年3月2日凌晨,鹿邑县公安局民警在永登高速豫皖收费站将该二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是听我姐说张某甲和别人打架了,跑了。后来公安局的郑局长打电话让我姐去公安局刑警大队,我就和我姐、我媳妇、我女儿一块来了刑警大队见郑局长。郑局长跟我们谈话,让我们劝张某甲投案自首。当天下午我去真源医院,看我姐这边有我能帮上的忙没有。我到张某甲爸住院的一楼病房里后,见到张某甲的老表也在那,我都是叫他涛哥。张某甲他爸让我和涛哥一块去亳州把张某甲的车开回来,我姐给了我一把车钥匙。我坐涛哥开的白色哈弗越野车去亳州,到了亳州以后,涛哥直接开车去了亳州一个商城的停车场,张某甲的黑色轿车在那停着,我开了车就跟着涛哥的车转了几圈去找张某甲,路上涛哥接了他媳妇。后来涛哥开车领着我去了一个庄里面,涛哥说张某甲就在这个庄里面洗澡。我们在找的时候,好像是涛哥的父亲骑着银白色电三轮拉着张某甲去我们车跟前了。然后张某甲坐上我开的车,涛哥和他父亲都走了。我和张某甲在车上说话,我问张某甲咋回事,张某甲说他没打人,我问张某甲没打人为什么要跑,张某甲说他害怕。然后我就劝他回鹿邑投案自首,当时张某甲不愿意投案自首,情绪比较激动,我也没敢再劝。张某甲对我说他要跑远点,让我开车送他去北京,我答应了。然后我们就开车走。大概昨天晚上六七点钟的时候,我开车拉着张某甲从亳州北上永登高速往西走,在路上我就劝他投案自首。后来我们在扶沟服务区吃饭,吃饭的时候我继续劝张某甲投案自首,当时他同意投案。然后又从杞县上高速往回走。回来的路上,张某甲对我说他去亳州再躲几天,等看看啥情况再说。我问他到亳州了咋办,张某甲说去了亳州以后随便找个旅馆先住着。我就开车直接往亳州走了,走到永登高速豫皖收费站的时候就被你们公安局的民警抓住了。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爸张某丁在真源医院住院,最近准备把我爸转院去郑州,我就和我姐一块准备去看看我小姑。2015年2月28日下午四点多,我在真源医院的时候,我大姑张玲给我打电话,说我小姑跟人吵架呢,叫我去看看。我挂了电话以后,我就开着我的车拉着我姐张小菲、我外甥去穆店关庄我小姑家。到俺小姑家那边的时候,我小姑父出来接我。我大姑父和我老表孙亚利在俺小姑父家门口站着。当时路边上站在八九个男的,我都不认识。我和我小姑父走路说着话,准备进我小姑父家。我问我小姑父说:“恁这又因为啥,恁这边也太欺负人了,前两天不是才打过吗!”我刚说完这话,在路边上站着的那几个男的就开始上来打我和我小姑父、我大姑父、我老表孙亚利。当时有四五个人追着我打,把我戴的眼镜打掉了。还有一个人拿砖头砸我的头。当时把我打急了,我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开始乱打,当时打着谁了我也不知道。俺姐和旁边一个人就拉我回俺小姑家,我把棍就扔了。撵我打的人还拿着砖头撵我,我从地上捡起一根盖房子用的方木,撵我的人看我手里拿着方木,就不撵我了,我就回我小姑家把门关上了。等派出所的民警到了以后,我才出去。出去后我看见我小姑和我小姑夫都在地上躺着,等120急救车到了以后,我把我小姑和我小姑夫抬上车。我也开车拉着我姐和我外甥走了。我把我姐和我外甥送到真源医院,因为当时我脸上有伤,我怕我爸生气,我没敢进医院,就准备回家。俺小叔刘搞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医院看伤,我没去。在西关我把车停在路边,给我小姑父打电话问他伤势怎么样,严重不严重。打电话的时候我听见有人说对方伤的比较重,我就想着出去躲躲。我开车走311国道去了亳州。到了亳州已经晚上12点了,我去我大姨家了,当时我姨夫在家,我告诉我姨夫我脸上的伤是我自己栽的,我姨夫不信,问我我也没告诉他咋回事。我当天晚上就在那睡了一觉。第二天天一亮,我开车在亳州南关找了一个小的洗浴中心住下。到了下午四五点的时候,我给我爸打电话问啥情况了,我爸让我回来再说。我不敢回来,我爸让我老表张某丙和我小孩舅邱某甲去接我回鹿邑。我告诉我爸我在亳州的一个什么中国城那后面。我和张某丙、邱某甲在亳州一个什么中国城那见的面。他俩叫我回家,我问他俩啥情况,他们告诉我说死了个人。我就准备开车去北京。我的眼镜坏了,看不清路就让邱某甲开着车送我。从亳州北边上了永登高速往大广方向走,然后从大广高速往北京方向走。在车上邱某甲一直劝我回去,说这样跑不是个事。快到扶沟的时候,我爸往邱某甲手机上打电话,我接的电话,电话里我爸说让我自己走。后来我想了想,还是回来吧。过了扶沟,走到杞县的时候,我们调头回来了。但我还是想再去亳州躲一天,等看看啥情况再说。俺俩走到永登高速豫皖收费站被民警抓住了。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因为过完年马上我就出去打工了。我妈让我去穆店乡关庄看看我小姑和我小姑父。2015年2月2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张某甲开车带着我和儿子到穆店乡关庄。俺把车停在我小姑住的胡同外边后,我看到胡同里站了好多人。我弟张某甲先下的车,下车后张某甲走到那群人后边说:“弄啥类,打架类蒙这是。”站在我弟张某甲旁边的人说:“说啥类你。”然后我就看到五六个三四十岁的男的推我弟,我过去拦他们也没拦住。他们推着推着就打起来了,我看到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好多人,当时打的比较乱,我没有看清。打过架后,我看到小姑父和小姑在地上躺着。张某甲在一边站着,眼镜被打掉了,脸上有伤出血了。另外对方有两个男子在地上躺着,我看到南边的那个男子的头流血了。我就打110和120报警了。然后,张某甲开着车把我送到鹿邑。我下车后他就开车走了。第二天下午,邱某乙让我和她一起去亳州劝说张某甲回来投案。俺姨老表张某丙开着车拉着我和邱某乙、邱某甲一起去了亳州。张某丙先把俺送到一个地方找到张某甲的车。我们开着两辆车在一个地方见到张某甲。见面后,我们就劝他回来投案。最后,张某甲和邱某甲开车走了。张某丙开车把我和邱某乙送回了鹿邑。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农历大年初一那天,我去张某甲家走亲戚,见了张某甲。前几天的一天晚上,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要去我家,我问他为什么要去我家,张某甲告诉我说跟人打架了,第二天准备走,说他爸妈都在医院住院。我开车就来了鹿邑真源医院去看张某甲爸妈,在医院我待到半夜,看我姨夫和我姨没事了,我才开车回去。第二天一大早,我自己开车又来了真源医院,我在医院看着我姨和我姨夫。上午的时候,我打电话问我爸张某甲是不是在我家,我爸告诉我说张某甲在我家住了一晚,早上一起来就走了。到了下午的时候,不知道谁给我姨夫打电话说张某甲在亳州,我姨夫让去把张某甲叫回来。天快黑的时候,我开车拉着张某甲的媳妇、张某甲的姐姐,还有一个男的去了亳州。去亳州的路上,张某甲的媳妇告诉我说张某甲的车在大地加油站前边万福市场停着,张某甲在修庄的一个洗浴中心那。我开车去了万福市场,找到张某甲的车,我开车在前面领着,跟我们一块去的那个男的开着张某甲的车在后面跟着。因为准备带小孩去洗澡,我就开车先回了我家,我拿了洗澡的的东西,把我媳妇和孩子也拉上,我就开车去了亳州南边修庄,在刚进庄的一个洗浴中心那我把车停了下来,张某甲的媳妇、张某甲的姐姐下车去找张某甲,当时我看见张某甲从一个胡同里出来,他们去找张某甲,我带着媳妇和孩子去修庄东头另外一个洗浴中心洗澡了。洗完澡我回到家,看见张某甲的媳妇和姐姐在我家,她们告诉我张某甲和那个男的一块去北京了。当天晚上,我和我媳妇开车把张某甲的媳妇和姐姐送回了鹿邑。从那以后,我没见过张某甲。5.证人邱某乙的证言,2015年2月28日晚上,鹿邑县公安局的民警到俺家去找张某甲,我才知道他出事了。我就给邱某甲联系给他说了这事。第二天早上邱某甲和他妻子、孩子到俺家来看我。正好公安局的郑秀锋副局长给我打手机让我到刑警大队来。我就和邱某甲一家三口到了郑局长办公室。郑局长对我们说:张某甲与别人打架了,现在公安局正在抓他。让我们想办法给张某甲做工作让他回来投案自首,不要包庇他,否则要负法律责任。我们回去了就与张某甲联系,但一直没有联系上。到了下午,我们在医院时,张某甲的父亲张刘命说张某甲在亳州。让我和他老表张某丙一起去亳州见张某甲,让我给他做工作让他回来投案。我在医院门口碰见邱某甲。我就想让他去亳州把俺的车开回来。我和张某丙、邱某甲、张小飞(张某甲的姐)一起去了亳州。到了晚上,张某丙把我们拉到一个地方,先去找到俺的车。张某丙开着他的车拉着我和张小飞,邱某甲开着俺的车在后面跟着又去了一个地方。过了一会儿张某甲过去了。我就给他做工作让他回来投案。他说他考虑考虑,他和邱某甲在车上商量。张某丙就开着车把我和张小飞送回鹿邑了。6.证人张某丁的证言,大概是在第二天晚上6点左右,张某甲给我打手机。他说他在亳州呢。我问他打住人家没有?他说没有。我说你没打住人家就回来投案自首,要是打住人家了更得回来投案自首。他同意了。我就让邱某乙和张某乙一起到亳州去找张某甲。后来,张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张某甲愿意回来投案,让我安心养病。在夜里,张某甲给邱某乙打手机让我接。但是电话断了,我又让邱某乙给拨回去。接通后,我问张某甲在哪儿?他说他在扶沟哩。我就让他赶快回来投案。后来就联系不上了。7.抓获经过,2015年3月1日,鹿邑县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刑事拘留,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已外逃。2015年3月2日凌晨,鹿邑县公安局在永登高速豫皖收费站将准备潜逃到亳州的张某甲及驾车送其逃跑的邱某甲抓获。8.情况说明,2015年3月1日,鹿邑县公安局副局长郑秀峰在办公室约见了邱某乙、邱某甲等人,并告知他们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案情,并告知如果给张某甲提供财务或帮助其逃跑即构成犯罪。且让邱某乙、邱某甲劝张某甲投案自首。9.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邱某甲生于1986年9月24日,籍贯河南省鹿邑县。证明证实无违法犯罪前科。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明知张某甲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莹敏审判员 陈德星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