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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忠喜、陈方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喜,陈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94号申请人:张忠喜,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申请人:陈方俊,女,汉族,1966年11月29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张忠喜、陈方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忠喜、陈方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30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忠喜赔偿陈方俊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807.80元,于2015年10月15日支付;二、张忠喜、陈方俊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本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邸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