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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董永立与董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立,董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3795号原告董永立,男,1958年3月2日出生。被告董纪,男,40岁。原告董永立诉被告董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栾林林独任审理。承办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在公安局户籍系统查询被告身份,在人口查询系统中,房山区人口信息中无“董纪”。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主体,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根据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通过公安部门查询,房山区无“董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永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栾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