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庞增良与曹显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增良,曹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庞增良,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内丘县大梦村镇。被执行人曹显涛,男,1989年8月生,汉族,住邢台县太子井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显涛名下的冀E大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