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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庞增良与曹显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增良,曹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庞增良,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内丘县大梦村镇。被执行人曹显涛,男,1989年8月生,汉族,住邢台县太子井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显涛名下的冀E大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