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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异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献辉、王淑利等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张振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异字第61号案外人谢红峰。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李岩,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吕献辉。申请执行人王淑利。申请执行人梁运绪。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亮,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吕颖。被执行人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振华。被执行人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卫国。被执行人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艳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人洛阳奥斯卡广百影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冬梅。被执行人刘慧仙。本院在执行吕献辉、王淑利、梁运绪、吕颖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张振华、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卫国、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吴艳聪、洛阳奥斯卡广百影城有限公司、刘冬梅、刘慧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红峰对本院查封(轮候查封)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13号院九州大厦914、915、916、917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红峰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该四套查封房产的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待审查有结果后另行主张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谢红峰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谢红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