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孔春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城县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庆勇审 判 员 吕 莹人民陪审员 刘宝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雅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