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郭勇、施春研与李守利、白瑞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勇,施春研,李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郭勇,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施春研,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李守利,住葫芦岛市绥中县。被执行人白瑞会,住绥中县大柳村。申请执行人郭勇、施春研与被执行人李守利、白瑞会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1000.00诉讼费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2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