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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德娣与曹海波、黄金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娣,曹海波,黄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977号原告刘德娣,女,1956年06月02日,汉族。被告曹海波,男,1978年09月28日,汉族。被告黄金香,女,1978年12月0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娣诉被告曹海波、黄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娣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海波、黄金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娣诉被告曹海波、黄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德娣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海波、黄金香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自愿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娣撤回对被告曹海波、黄金香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刘德娣承担。审 判 员  王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