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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行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社旗县桥头花厂土地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国土资源局,社旗县桥头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行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其坤,任局长。被执行人:社旗县桥头花厂。法定代表人:张福林,任厂长。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社旗县桥头花厂土地处罚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社旗县桥头花厂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