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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芜湖县电力实业总公司与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北路。法定代表人:方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城北长岛美域会所。法定代表人:邵其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芜湖县电力实业总公司与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张传海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