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国强诉被告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强,宋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丰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丁国强委托代理人杨建成被告宋春林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