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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国强诉被告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强,宋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丰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丁国强委托代理人杨建成被告宋春林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