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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白某,无业。被告郑某,农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思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