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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8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伟军与徐克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军,徐克成,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8889号原告刘伟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张立广,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克成,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第三人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辰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70135-1。法定代表人郭再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军诉被告徐克成及第三人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一十九元,由原告刘伟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