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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婵娟与被执行人周根勇、李美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苏婵娟,女,1957年01月07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廖煌灯,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根勇,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美玉,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苏婵娟与被执行人周根勇、李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婵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根勇、李美玉偿还欠款669200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110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根勇、李美玉尚欠申请执行人苏婵娟669200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11052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李美玉在德化县民政局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扣留提取。周根勇、李美玉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化管理部有公积金收入,本院也已依法对其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