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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89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耀来。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玉。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代偿款6651255元及利息、律师费等合计6918160.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两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但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上述设备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作价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明细表)作价19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