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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家红与马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家红,马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780号申请执行人冯家红。被执行人马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家红与被执行人马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骏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马骏分别于2015年9月17日、20156年9月24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申请人冯家红退还执行款5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