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阮怀军与安徽正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怀军,安徽正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07号申请执行人:阮怀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正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候正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怀军与被执行人安徽正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