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姚凯与刘少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凯,刘少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281号原告:姚凯,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刘少庆,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凯诉被告刘少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凯负担。审判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