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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闻文华、黄巧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闻文华,黄巧凤,谢铭,张超,杨荣卫,陈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7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被执行人:闻文华。被执行人:黄巧凤。被执行人:谢铭。被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杨荣卫。被执行人:陈建英。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闻文华、黄巧凤、谢铭、张超、杨荣卫、陈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3822.8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7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