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玉福与陈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福,陈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55号申���执行人:李玉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海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玉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海兵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福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海兵给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2550元,并承担受理费1494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98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海兵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处的商服用地及房产,上述房产本院正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理变现。现申请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2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