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行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街支行、王丽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街支行,王丽蓉,林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2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街支行,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杨小鹏,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桂萍、林华彬,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丽蓉,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志刚,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蓉、林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抵押物即王丽蓉名下的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拓改工程南区4号楼104号店面,经三次拍卖流拍后,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以第三次拍卖底价107193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街支行抵债。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街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3]第015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