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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690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8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