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平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孟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被告:王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