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4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建华与何小飞、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华,何小飞,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357号原告蒋建华,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小飞,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董伦辉。委托代理人何小飞,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蒋建华与被告何小飞、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元,由原告蒋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