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邓长德与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德,姜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601号原告邓长德。被告姜勇。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欠款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长德撤回对被告姜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