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炳顺与张群慧、梁兆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炳顺,张群慧,梁兆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84-2号原告罗炳顺。被告张群慧。被告梁兆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炳顺诉被告张群慧、梁兆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原告罗炳顺和被告张群慧、梁兆康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罗炳顺没有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相关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罗炳顺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元,保全费520元,合共1095元,由原告罗炳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锦江审 判 员 冯豪德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雪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