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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康县长坝镇卫生院与樊康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县长坝镇卫生院,樊康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康县长坝镇卫生院。住所地:甘肃省康县。法定代表人邱世斌,男,任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龙,男,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男,康县长坝镇卫生院职工。被告樊康庆,男,住甘肃省康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县长坝镇卫生院诉被告樊康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县长坝镇卫生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县长坝卫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县长坝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康县长坝镇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龙笑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