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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光蓉与陈飞、胡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蓉,陈飞,胡小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刘光蓉,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飞,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被告胡小丽(系陈飞之妻),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昌视觉婚纱影楼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蓉与被告陈飞、胡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刘光蓉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2150元,原告刘光蓉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谈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