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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XX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XX,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刘晓晖,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斌,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0月8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姚文联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