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何志敏、周春燕与汪志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敏,周春燕,汪志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843号原告何志敏。原告周春燕。委托代理人何志敏(系周春燕丈夫,受周春燕的特别授权委托),即本案的第一原告。被告汪志亮。(未到庭)诉讼代理人邵爱娣(系汪志亮母亲)。委托代理人邵九妹(系邵爱娣妹妹,受邵爱娣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敏、周春燕与被告汪志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敏、周春燕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敏、周春燕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志敏、周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5元,由何志敏、周春燕负担。审 判 长 陆华朝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