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都应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327号原告胡建国,男,汉族。被告都应平,男,成年。原告胡建国与被告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建国于2015年10月8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