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谭其培,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31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通救助基金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魄力,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英,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其培,男,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建,男,住重庆市开县。原告交通救助基金中心与被告谭其培、被告李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救助基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赵魄力,被告谭其培和被告李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救助基金中心诉称,2014年11月7日6时50分,被告谭其培持E类驾证驾驶渝FJN5**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邓文超,沿开州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开州大道7天酒店路段时,遇被告李建持C1类驾证驾驶车牌号为渝F5V6**的小型客车在左车道与之同向行驶。因被告谭其培驾驶摩托车左手离开车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李建驾驶小型客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两车刮擦,造成邓文超摔下摩托车并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确认被告谭其培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建承担次要责任,乘客邓文超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交通救助基金中心根据开县交巡警大队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开县人民医院垫付本次事故伤者邓文超的医疗费10254元。此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始终未履行偿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抢救费1025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谭其培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及原告垫付医疗费是事实,责任划分主次责任我不懂,他们叫我签字我就签字。被告李建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也垫付了伤者的部分抢救费,但这笔钱是直接汇入到人民医院的账上,而没有交给我。按照责任认定我垫付的钱已超过我应承担的比例,故应等待伤者起诉我们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了结后,再按我们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原告垫付的费用。因被告谭其培和被告李建对原告陈述的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垫付伤者的抢救费10254元的事实无争议,当庭表示认可,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偿。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向本次交通事故伤者邓文超垫付医疗费10254元,有开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佐证,被告谭其培、李建亦表示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谭其培和被告李建偿还垫付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安交巡警对二被告的事故责任认定,再结合本案查明的具体事实,本院确认被告谭其培承担原告垫付费用百分之七十的偿还义务,被告李建承担百分之三十的偿还义务。二被告与伤者之间属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而本案实为追偿权产生纠纷,二者受不同法律关系调整,故被告李建认为要等待伤者与其赔偿问题解决后,再处理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其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7178元。二、被告李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3076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谭其培负担140元,被告李建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按期交纳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彭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辉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