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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林波,男,1976年12月0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6号2单元1楼东户。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铁冶建筑陶瓷厂。住所地,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被执行人张连炜,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本院在执行李波诉淄博市张店铁冶建筑陶瓷厂、张连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160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