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白明亮与齐虎、李晓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明亮,齐虎,李晓东,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白明亮。被执行人齐虎。被执行人李晓东。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一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姜守贵,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明亮与被执行人齐虎、李晓东、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明亮与被执行人李晓东、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李晓东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270000元;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50000元,申请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李晓东、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两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责任,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本案中的被执行人齐虎主张。未发现被执行人齐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文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