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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田伟祥与郑现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祥,郑现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田伟祥。法定代理人��田志远,男。被告:郑现文。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原告田伟祥与被告郑现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伟祥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舒鹏审 判 员  张亚瑟人民陪审员  陈现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