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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某草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吉林省某某草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吉林省某某草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某草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某某草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吕某某承包费32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才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