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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38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孙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街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XX,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XX村XXX号。被执行人:张XX,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XX村XXX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民一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民一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34058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