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38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孙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街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XX,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XX村XXX号。被执行人:张XX,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XX村XXX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民一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民一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34058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