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艾春喜与谷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春喜,谷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艾春喜,男。被执行人谷野,男。申请人艾春喜与被执行人谷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兴民三初字第01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三初字第018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谭 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