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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良与黄春蓉、吴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黄春蓉,吴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男,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黄春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吴桂清,男,出生于1966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李良与黄春蓉、吴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黄春蓉、吴桂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助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