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忠伟、叶谷妹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86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3幢15层1501-1509、1515室。法定代表人单金飞。被执行人叶忠伟,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叶谷妹,女,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9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高新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叶忠伟、叶谷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叶谷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叶忠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叶忠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号车位(权**)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叶谷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叶谷妹所有的川**号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六、将被执行人叶谷妹所有的川**号奔驰牌轿车予以查封。七、将被执行人叶谷妹所有的川**号别克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