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任国栋申请执行蒲先忠、吴军、王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栋,蒲先忠,吴军,王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任国栋,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委托代理人丁鹏志(特别授权),丁山(一般授权),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毕节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蒲先忠,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吴军,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王维琼,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245号任国栋申请执行蒲先忠、吴军、王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任国栋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丁鹏志以被执行人蒲先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军、王维琼的工资收入已被法院冻结,现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王 丽 霞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新(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