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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建辉、江西玉芹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建辉,江西玉芹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中药城J1栋。法定代表人:袁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江平,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徐建辉,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告二:江西玉芹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思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樟树市金农���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辉、江西玉芹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7元减半收取1225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53.5元,由原告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小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