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与邱应昌、翟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邱应昌,翟丽萍,方波文,黄燕平,刘海兴,潘绍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9号。代表人骆梦曼,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辉,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应昌,农民。被告翟丽萍,农民。被告方波文,居民。被告黄燕平,农民,被告刘海兴,农民。被告潘绍芳,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诉被告邱应昌、翟丽萍、方波文、黄燕平、刘海兴、潘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清偿本案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权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阙正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燕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