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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梁猛、国敬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梁猛,国敬敬,马京京,王涛,阎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99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负责人杨希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梁猛。被告国敬敬。(系梁猛之妻)。被告马京京。被告王涛,成年。被告阎海涛。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猛、国敬敬、马京京、王涛、阎海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审 判 长  段 梅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