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梁猛、国敬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梁猛,国敬敬,马京京,王涛,阎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99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负责人杨希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梁猛。被告国敬敬。(系梁猛之妻)。被告马京京。被告王涛,成年。被告阎海涛。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猛、国敬敬、马京京、王涛、阎海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审 判 长 段 梅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