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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飞天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王秀斌。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郭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执字第782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日向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0614095409200068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52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马维新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立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