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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俊萍申请执行蔡承有、刘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52-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萍,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刘英,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保华镇。被执行人蔡承有,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保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英、蔡承有归还李俊萍借款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蔡承有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W13**号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川CY78**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扣押手续的,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卓子亮 微信公众号“”